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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