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为了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安全监理)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水平,落实安全监理职责而制定。下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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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法规和标准编制。本规程是对《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0的补充。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活动。
安全监理工作除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得政主管的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安全监理工作的性质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费用。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项目监理部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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