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用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外用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一、本项目经理部外用工,包括农建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劳动安全法规及所在企业中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所辖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人员,安全措施,安全经费的落实,承担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制。

二、所管理的务工人员必须“三证”齐全,(即:务工证、身份证、暂住证。)并造具花名册交所在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安排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三、在项目所管人员中50人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在甲方安全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项目部外用工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所在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开展安全活动,建立活动记录,每月配合所在项目部编制安全作业计划。

五、发生伤亡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救护伤员,并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得故意拖延报告或谎报,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开事故分析会,使事故者和群众受到教育,制定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工作。

六、应经常配合所在项目开展安全教育,不准违章指挥,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爱护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动用安全设施,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七、坚持对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不准扣减或降发标准。

签署劳动合同时必须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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