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对小龙一标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平安、设备安全运行,为小龙一标项目的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和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2.定义2.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2.2特种作业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2.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电气氧焊工、登高架设工、爆破作业工、塔吊起重工、机械操作工、车辆驾驶员等工种。3.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3.1特种设备应由小龙一标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购置计划,经相关科室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3.2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方应先确定由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各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3.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4设管科安排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工作台账,台账应明确记录所有特种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设备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5各级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检察和监督管理工作。3.6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自检和检修,在特种设备使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特种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做好迎检工作。3.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禁带病使用特种设备。3.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对各类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3.8.1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项目)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3.8.2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8.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3.8.4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9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要制定特种作业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3.10单位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员应经常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4.1小龙一标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市以上安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4.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持证复审规定,按限期进行复审,超时限未复审者,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4.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4.5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实施完善的安全措施。4.6对于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需由原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4.7持有操作证的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a)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整改的;b)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c)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5.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负责特种设备操作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将相关资质、操作证书等建档保存。6.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必须对所使用的施工协作队伍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人员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备案。7.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由小龙一标项目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进行监督。8.违反本办法第三条3.4、3.8,第四条4.5及第五条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责任人、安全员分别给以500-1000元的处罚,未在整改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的,给以2000-3000元的处罚,并在小龙一标项目内进行通报,考虑调整工作岗位。9.小龙一标项目任何员工在现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3.2,第四条4.1、4.3、4.6、4.7之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不予接受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给以1000-3000元的处罚,并给违反单位给以10000元处罚。10.由于对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不严,违反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发生事故的,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承担责任,情节较轻,到达不到法律处置的,按照项目相关制度由安全委员会做出处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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