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有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及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产品、原料、输送带及出坯、出料口处等地方均要设有安全警示牌。 第十四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章、原材料、燃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原材料、燃料的储备应根据品种和质量的不同分别存放,根据生产技术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原材料应堆放风化四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原料、燃料的质量(塑性指数、密度、含水量、发热量等)符合生产技术要求,按化验比例掺配使用。 第十七条、煤矸石、页岩应经破碎、粉碎、搅拌后进行陈化处理。陈化时间由原料的性质、生产品种、产量等因素决定。 第十八条、投入生产前,对原料进行化学分析。正常生产时,每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第十九条、煤矸石、页岩经加工处理后应达到一定的细度。煤矸石﹤2.0mm,其中:﹥2.0mm但﹤3.0mm,应在5%;﹤0.5mm应达到60%以上。页岩﹤2.5mm,其中:﹥2.5mm应﹤5%,﹤0.5mm应达到60%以上。正常生产时,原料的颗粒及配比每半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第二十条。对原料、燃料的塑性指数、干燥敏感系数、自然含水率、收缩率、发热量等质量指标都应通过化学检验进行分析。并应按照不同品种、用量、时间长短进行检验,档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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