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检(维)修作业、施工动土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顺利地进行,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设备检(维)修作业、施工动土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的作业票管理,必须按海南汉地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海南汉地阳光进行施工的相关单位。第二章《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在汉地阳光区域内进行的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抢修等施工作业,必须凭《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第五条《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资质人员填写。作业票须经生产技术部相关人员、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设备工程部相关人员、班组监护人员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作业条件已具备、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生效。第六条对于生产技术部监护人,若设备检(维)修项目跨班连续施工,换班时必须进行作业票的交接(直至施工结束)。每班须按作业票的要求,对施工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对于不符合作业票要求的情况,监护人有权制止施工作业,直至满足作业票要求。第七条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动火、用电、动土、进入有限空间、高空等作业,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票、临时用电票、施工动土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高空作业票,与作业票一起使用,不能互相替代。第八条施工过程中,生产技术部、设备工程部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监督施工作业条件是否变化,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作业票并予以落实,确保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第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负责人如有变动,作业票也必须进行交接,接替的施工作业负责人也必须按票进行施工条件确认、签字。第十条对于间断式施工作业,在每次开工前,汉地阳光生产技术部、设备工程部、监护人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要对照《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许可证》,对施工作业条件进行重新确认。第十一条施工结束后,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由施工单位人员提出验收申请,由汉地阳光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没有《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许可证》或施工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含监护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监护),设备检(维)修项目不允许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作业。第十三条对夜间及节、假日发生的应急施工作业,如果专业主管人员不在,可由单位值班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作业票,前提是同级别或同级别以上人员代签。第十四条《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许可证》须长期留存,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第十五条《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填写要规范、清楚,不允许漏项。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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