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几点看法

南涧彝族自治县位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南部、澜沧江中游以及红河上游发源区,地处横断山脉南麓、无量山和哀牢山的北端。全县地形以山地为主,山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99.3%,盆坝地面积仅占0.7%,故为一典型的山区县。

南涧县农村供水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主要是1980年改革开放以后,历届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特别是1998年以来,全县狠抓了农田水利建设,着力解决人畜饮水问题,从2000年至2004年全县共投入向国家、省州争取的水利建设资金970.87万元,其中中央国债551.96万元,带动地方配套346.87万元,群众自筹投资(投劳)72.05万元;共计完成集中饮水工程69件,单户工程(水窖)297件;全县共计解决44873农村人口的饮水问题。但形势仍不容乐观,根据安全饮水调查评估结果,2000年以前建的农村引水工程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不足10%,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不足5%,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近年来,全县各乡镇进行多种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改革,创造了许多新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何推动改革深入健康进行,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需要对改革思路和深层次政策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一、全面认识农村供水工程的特点与性质,找准问题的关键,是搞好改革的前提

(一)农村供水工程的特点

南涧县农村供水工程种类 ,大体可归纳为水窖(池)蓄水供水工程、供水对象以几个自然村为单位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供水对象以自然村或十几农户为单位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其特点主要有:

1.地位作用重要,需要高度重视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精辟地表述出农村供水工程在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作为基础设施的农村供水工程,投入多,见效慢,管理难,本身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多表现为间接的社会效益,在一些地方易受忽视。对农村供水工程的重要地位作用,需要不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2.群众性强,需要广大农民参与

农村供水工程遍及全县各乡镇,与所有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有密切关系,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就单个农村供水工程看,技术比较简单,但从流域、区域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它涉及水利、农业、政策、经济、管理等众多领域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搞好统一规划,加强指导。

3.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

农村供水工程是以兴利为主的工程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从总体上看,农村供水工程的服务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投资回报率较低。基于农村供水工程公益性强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每年都安排给南涧县一定补助经费给予扶持。粗略估算,几十年来,政府财政补助约占农村水利总投入的85%。

4.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

按受益农户多少区分,南涧县农村供水工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如水窖、水池等;另一类是供水对象以几个自然村为单位的集中式引水供水工程和供水对象以自然村或十几农户为单位的分散式引水供水工程。受地形、水资源等条件限制,多数农村供水工程具有天然垄断性,不能像乡镇企业那样搞市场竞争、破产倒闭。所有生活在当地的农户都有公平用水的权利。用水权是农民生存权的组成部分,为农民生存条件服务的公用水源和公用设施不适合让私人垄断。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多地处荒野,无人值守;风吹日晒雨淋,易老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二)农村供水工程的性质

农村供水工程是山区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供水工程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农民是农村供水工程的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的力量,合作办水利,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宗旨是服务。以兴利为主的工程,既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又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找准问题的关键

从50年代到70年代,农村实行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管理体制。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给予补助。建成的设施归公社或生产队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管理。那时,所有权是清晰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一致,工程维护管理较好。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包到了农户,牛、马、犁、锄头等生产工具分到了户。新形势下产生的问题是: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托的“集体”到底是谁?集体所有制以什么形式来实现?“集体”虚设,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主体自然就“缺位”。跟着带来的问题是基层政府代替“集体”承办本该由“集体”办的事,造成政府“越位”,政府与农民在农村供水工程中的角色“错位”。农民兴建农村供水工程,改变生产和生活条件,是自己要干的事情,结果变成政府要农民干,甚至被人理解为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由于工程集体所有的体制与农村分户经营的体制矛盾没有解决,维护管理责任自然就很难落到实处,造成“集体”所有的工程,有人使用,没人管理,老化、损坏、丢失严重。因此,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是要解决集体所有的实现形式,即有一种组织扮演“集体”角色,负起工程“业主”责任,明晰所有权;二是解决已建成工程经营管理活力的问题,促使工程良性运行。

能否把农村供水工程工程交给个人管理?不行。理由前面已有阐述。继续沿用目前这种由乡或村代行“集体”职责的办法行不行?首先,乡政府不行,因为它是政权组织。其次,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行“集体”职责,村内工作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办理,但它毕竟不是管水组织,而农村供水工程往往是跨村、跨乡建设和管理的,必须要有新的管理组织解决原有体制不顺的问题。

(四)明确改革目标和原则

改革要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以提供良好服务、实现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改革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已建成设施的巩固和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有利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二、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所有权

从宏观上看,这个“民”是集体的“民”。从每一个具体工程微观层面看,这个“民”是“受益者”。“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供水工程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一)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二)在村社一级管引供水工程中,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

在村社一级管引供水工程中,受益农户较多,应当按工程分布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更符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开乡、村借水费名义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等问题。第二,明确用水户是建设主体、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第三,机制灵活。合作办水利,就是要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设备的出设备,可以以物换工,以资换工,以工换工,以工换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第四,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受法律保护,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在内部采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成员出工、出资分摊以及水费计收等大事。第六,财政投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应为政府所有,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投资人的身份参与用水合作组织,监督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为用水合作组织代管固定折旧回收资金(工程复建改造基金)。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是过去合作社组织的简单重复,它是新形势下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是体制上的创新。目前南涧县各乡镇都有不同形式的供用水组织,由于它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以基层水利站为载体建立的,群众参与较少,管理人员较少,无法按成本核算的方式去管理工程,应当在实践中逐步规范成正规的用水合作组织。

(三)在乡(镇)一级农村供水工程推行按“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乡(镇)一级农村供水工程,大多都是跨村或跨乡的农村管引供水工程,以向乡属企业、乡级机关单位、乡镇集市固定个体户供水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务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为了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吸收有钱的“大户”投资入股,并给予合理投资回报。但要防止出现“水霸”垄断公共供水设施或利用公共水资源牟取暴利的情况。政府财政投资部分形成的股权应为政府所有,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通过持股参与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代管固定折旧回收资金(工程复建改造基金)。

三、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加强经营管理,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组建的合作组织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一)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引导和监督,保证复建改造基金的提留。

(二)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

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

(三)承包

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人,可以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

承包方法简便易行,较好地解决了工程维护管理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易被农民接受,已有多年实践经验,这种方法适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当作为农村水利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加以提倡。

(四)租赁

严格地说,它与承包经营管理属于同一类型,因为工程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得更进一步,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有更多的自主权。租赁者可以从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利润中获取报酬,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和风险。因此“租赁”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乡镇一级的农村供水工程。这种方式在南涧县各乡镇机关引水工程管理中应用较多。

四、履行政府职责,加强政府引导、扶持、服务、监督

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要抓好三个关键:一是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二是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经营管理,解决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做好服务监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体制与机制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三者缺一不可。过去几十年,南涧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扶持,强有力的政府行为把农民组织起来,显示了依靠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群众集体力量能办大事的优越性。对过去的做法,不能一概否定。应当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发扬好的传统,找出体制与机制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要求的做法。总的来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供水体制改革中,政府对农村供水的扶持引导不应当削弱,而要加强。该政府管、政府办的,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责。该让群众办的,一定要让群众自己办。能用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当放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农村山区供水工程是山区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各级政府除需加强对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补助经费,依靠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兴办农村供水工程外,主要还应抓好的工作有:第一,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动农村供水良性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第二,制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和指导性计划,做好工程建设前期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力量对水资源利用、工程布局、项目设计等合理性的审查等;第三,做好农民群众的宣传、组织、引导工作,帮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兴办自己的事业;第四,提供资金、材料设备等扶持,包括正常情况下的资金补助和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的补助;第五,通过建立和完善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提供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技术指导、信息、培训、科普宣传等服务;第六,对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农村供水经营管理等进行监督,防止政府补助经费、农民集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防止无偿平调农民投工,防止垄断公共资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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