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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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条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定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指定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信息网络(以下合称指定媒体),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媒体应当将名称、地址、网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名称、地址、网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指定的信息网络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体或者在本省指定报刊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本省指定信息网络。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收费等);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指定信息网络上公示: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指定信息网络从发布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之日起十日内,不得删除该页面。
第十条拟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拟发布招标信息文本。
拟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除提供上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招标人在公示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时,除向指定媒体提供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其提供项目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体可以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指定媒体应当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发布要求后,指定信息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
项目招标事项经核准,招标人未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指定媒体不予发布招标信息,并应当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发布招标信息后,指定媒体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和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存档备查。
指定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信息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公开向其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的;
(三)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提供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等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七)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八)在发布招标信息过程中,有其他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反规定收取招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信息的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网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招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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