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行政管理

招标投标中行政管理的主体《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难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也比较复杂,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国各院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

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划分,建设部发布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招标投标行政管理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对招投标的范围进行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2.对招投标过程申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有违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开标,中等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促进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比如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施行行政管理依据。

保证招投标公正的措施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木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规定:"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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