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项目前期咨询合同重点条款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项目前期咨询合同重点条款主要包括主体条款、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条款、咨询服务成果条款、咨询服务收费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等。
1)主体条款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和工程咨询单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一般情况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更换从业人员。为保证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各种合同文件的有效送达,合同主体条款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委托人和工程咨询单位加盖公章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要求、单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与传真,为便捷联络,还可以加人电子邮箱地址条款。此外,为了保证合同款项支付准确无误,最好在主体条款中加上合同双方单位开户银行与账户等账户信息条款。
2)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与咨询服务成果条款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
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建设阶段、前期工作开展的需要以及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位置、规模、用途等)确定工程咨询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鉴于前期咨询服务成果一般需要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委托人应当在项目前期咨询合同中就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及需要提交的阶段性咨询服务成果、最终咨询服务成果均作出具体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清造成咨询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
3)项目前期咨询服务收费条款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当工程咨询单位所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时的相关安排,即通常由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完善咨询成果,但委托人不另支付咨询费用。
4)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前期咨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与咨询事项相关的材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现代科学技术,通常会创造出一定的智力成果。
依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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