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在2014年出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规范。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相关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相关内容: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基本概况: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各建筑单位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

鲁班乐标小编整理了相关《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主要条文内容:

1.总则

1.0.1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

1.0.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3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2.术语

本章编列了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共47条,绝大多数术语引自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

1为照亮整个场所,除旅馆客房外,均应设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3.1.2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1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3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大面积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4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

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3.2照明光源选择

3.2.2在选择光源时,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效、长寿命光源,虽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用降低,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能是合理的。

3.2.3本条是选择光源的一般原则。

1细管径(≤26mm)直管形荧光灯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较好,适用于高度较低的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场所。

2商店营业厅宜用细管径(≤26mm)直管形荧光灯代替较粗管径(>26mm)荧光灯,以紧凑型荧光灯取代白炽灯,以节约能源。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因其光效高、寿命长和显色性好,可用于商店照明。

3高大的工业厂房应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具有光效高、寿命长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应用,而高压钠灯光效更高,寿命更长,价格较低,但其显色性差,可用于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如锻工车间、炼铁车间、材料库、成品库等。

4和其他高强气体放电灯相比,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宜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光效更低,故不应采用。

5因白炽灯光效低和寿命短,为节约能源,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如普通白炽灯泡或卤钨灯等;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应采用100W及以下的白炽灯。

3.2.4本条规定可使用白炽灯的场所: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除了白炽灯,其他光源要做到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较困难,成本较高。

2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因为气体放电灯有高次谐波,会产生电磁干扰。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因为气体放电灯开关频繁时会缩短寿命。

4照度要求不高、点燃时间短的场所。因为在这种场所使用白炽灯也不会造成大量电耗。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如使用紧凑型荧光灯不合适时,可以采用白炽灯。

3.2.5应急照明采用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因在正常照明断电时可在几秒内达到标准流明值;对于疏散标志灯还可采用发光二极管(LED)。而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达不到上述的要求。

3.2.6显色要求高的场所,应采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如采用Ra大于80的三基色稀土荧光灯;显色指数要求低的场所,可采用显色指数较低而光效更高、寿命更长的光源。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2本条规定了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最低效率值,以利于节能。这些值是根据我国现有灯具效率制定的。在调查的荧光灯灯具中,带反射器开敞式的灯具效率大于75%的占以84.6%;带透明罩的效率大于65%的占80%;带磨砂棱镜罩的灯具效率大于55%的占86%;带格栅的效率大于60%的占58%。对于高强气体放电灯灯具,带反射器开敞式的效率大于75%的占80%;带透光罩的效率大于60%的占62%。

3.3.3本条为几种照明场所,分别规定了应采用的灯具,其依据是:

1在有蒸汽场所当灯泡点燃时由于温度升高,在灯具内产生正压,而灯泡熄灭后,由于灯具冷却,内部产生负压,将潮气吸人,容易使灯具内积水。因此,规定在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水灯具,至少也应采用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因各种介质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对灯具要求不同。若采用密闭式灯具,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若采用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散热构造和措施的灯具,或带散热孔的开敞式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在振动和摆动较大的场所,由于振动对光源寿命影响较大,甚至可能使灯泡自动松脱掉下,既不安全,又增加了维修工作量和费用,因此,在此种场所应采用防振型软性连接的灯具或防振的安装措施,并在灯具上加保护网,以防止灯泡掉下。

6光源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或自行脱落,而导致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的,应采用有保护网的灯具。如在生产贵重产品的高大工业厂房等场所。

7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安装不易积尘和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以有利于保持场所的洁净度,并减少维护工作量和费用。

在博物馆展室或陈列柜等场所,对于需防止紫外线作用的彩绘、织品等展品,需采用能隔紫外线的灯具或无紫光源。

3.3.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的灯具,当灯具发热部件紧贴在安装表面上时,必须采用带有标志的灯具,以免一般灯具的发热导致可燃材料的燃烧。

3.3.5本条说明选择镇流器的原则:

1采用电子镇流器,使灯管在高频条件下工作,可提高灯管光效和降低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有利于节能,并且发光稳定,消除了频闪和噪声,有利于提高灯管的寿命,目前我国的自镇流荧光灯大部分采用电子镇流器。

2T8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不应配用功耗大的传统电感镇流器,以提高能效;T5直管形荧光灯(>14W)应采用电子镇流器,因电感镇流器不能可靠起动T5灯管。

3当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它比普通电感镇流器节能;这类光源的电子镇流器尚不够稳定,暂不宜普遍推广应用,对于功率较小的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可配用电子镇流器,目前市场上有这种产品。在电压偏差大的场所,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为了节能和保持光输出稳定,延长光源寿命,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镇流器的国家能效标准的规定。

3.3.6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的间距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而造成的,故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3.4照明节能评价

3.4.1目前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均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建筑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其单位为W/㎡,本标准也采用此评价指标。其值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3.4.2本标准规定了两种照明功率密度值,即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是根据对国内各类建筑的照明能耗现状调研结果、我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及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的现有水平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照明节能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而目标值则是预测到几年后随着照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性能水平的提高,从而照明能耗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制订的。目标值比现行值降低约为10%~20%。目标值执行日期由标准主管部门决定。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1.1本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与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分级大体一致。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的最小变化,照度差大约为1.5倍。为了适合我国情况,照度分级向低延伸到0.5lx,与原照明设计标准的分级一致。

4.1.2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即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4.1.3~4.1.4本标准修改了原标准的低、中、高的三种照度标准值,只规定一种标准值,与CIE新标准一致,但凡符合这两条所列的条件之一,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或降低一级。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提高或降低一级。

4.1.5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1.5的数值。此表与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完全一致。

4.1.6为使照明场所的实际照度水平不低于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作明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光源光通量的衰减、灯具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为此应计入表4.1.6的维护系数.

因光源光通量衰减的维护系数,按照光源实际使用寿命达到其平均寿命70%时来确定。

2灯具污染的维护系数的取值与灯具擦拭周期有关。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规定擦拭周期为l~4次/年,本标准规定了2~3次/年。

3维护系数是根据对50个照明场所的实测结果并综合以上因素而确定的,同时也和原标准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相同。

4.1.7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只适用于装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

4.2照度均匀度

4.2.1作业面应尽可能地均匀照亮,根据现场的重点调研和设计普查,照度均匀度多数在0.7以上,人们感到满意。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中也规定了0.7,因此本标准规定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参照CIE标准规定,增加了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的规定。

4.2.2房间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3的规定是参照原CIE标准29/2号出版物《室内照明指南》(1986)制订的。

4.2.3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的照度均匀度是根据CIE出版物《体育比赛用的彩色电视和摄影系统的照明指南》No.83(1989)制订的。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一般是指主席台前各排坐席的照度。

4.3眩光限制

4.3.1为限制视野内过高亮度或对比引起的直接眩光,规定了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其角度值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适用于常时间有人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内。

4.3.2各类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是参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UGR最大允许值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根据附录A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117号出版物《室内照明的不舒适眩光》(1995)的公式。

4.3.3室外体育场的眩光采用眩光值(GR)评价,GR最大允许值应符合5.2.11的规定,GR值按附录B计算,此计算方法采用CIE112号出版物《室外体育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系统)(1994)的公式。’

4.3.4由特定表面产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通常称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它将会改变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来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如灯安装在工作位置的正前上方40º以外区域。

2从房间表面装饰方面考虑,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从灯具亮度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不宜过高。

4从周围亮度考虑,应照亮顶棚和墙,以降低亮度对比,但避免出现光斑。

4.3.5本条等同采用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

4.4光源颜色

4.4.1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光源的颜色外貌是指灯发射的光的表观颜色(灯的色品),即光源的色表,它用光源的相关色温来表示。色表的选择是心理学、美学问题,它取决于照度、室内和家具的颜色、气候环境和应用场所条件等因素。通常在低照度场所宜用暖色表,中等照度用中间色表,高照度用冷色表;另外在温暖气候条件下喜欢冷色表;而在寒冷条件下喜欢暖色表;一般情况,采用中间色表。

4.4.2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该标准的Ra取值为90、80、60、40和20。随着人们对颜色显现质量要求的提高,根据CIE标准的规定,在长期工作或停留的室内照明光源显色指数不宜低于80。但对于工业建筑部分生产场所的照明(安装高度大于6m的直接型灯具)可以例外,Ra可低于80,但最低限度必须能够辨认安全色。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的最小允许值在第5章中规定。

4.5反射比

4.5.1本条规定的房间各个表面反射比是完全按照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制订的。制订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视野内亮度分布控制在眼睛能适应的水平上,良好平衡的适应亮度可以提高视觉敏锐度、对比灵敏度和眼睛的视功能效率。视野内不同亮度分布也影响视觉舒适度,应当避免由于眼睛不断地适应调节引起视疲劳的过高或过低的亮度对比。

附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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