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理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是指被其它工序施工所掩盖、隐蔽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掩盖或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
2隐蔽检查验收,除业主特别授权外,一般应由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程师和业主共同检查签认.
3隐蔽工程具备掩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于隐蔽前至少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掩蔽部位和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联系人等,同时,由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
4监理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尽快通知业主代表,同时作好验收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检查验收.
5验收合格,监理单位与业主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通知验收,否则不得自行隐蔽.
6接到验收通知后,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监理单位、业主确认不需要验收,或虽已验收但并未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而验收后24小时内又未签认,则施工单位可自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无论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控制办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工序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质量控制点,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检查验收.
9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按国家、地方、行业的统一评定标准执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确定检查点数,计算检验项目合格、优良的百分比,以确定其质量等级;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参照分部工程质量标准,得出其质量等级,决定是否验收.
10土建工程完工转交安装工程施工前,或其他中间过程,监理单位应会同业主组织中间验收.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业主共同确认合格后,应在中间验收凭证上签章,才可继续安装施工.
11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时整理、签认交工技术文件,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后及时查验文件整理情况.
12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或影响全局的技术工作,必须加强复核,避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监理单位除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复查、检查内容外,对下列项目应特别进行予检、复核:
12.1建筑工程位置:检查标准轴线桩和小平桩;
12.2基础工程:检查轴线、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
12.3砌体工程:检查墙身轴线、楼层标高、砂浆配比、预留孔洞位置、尺寸;
12.4钢筋砼工程:检查模板尺寸、标高、支撑预埋件、预留孔等;检查钢筋型号、规格、数量、焊接(锚固)保护层等;检查砼配合比、外加剂、养护条件等;
12.5设备安装:检查基础处理、管口方位、轴线、垂直度、水平度、主要配合尺寸间隙等;
12.6管道安装:检查标高、位置、坡度、联结方式等;
12.7预制构件安装;检查构件位置、型号、支撑长度、标高;
12.8电气工程:检查变电、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电缆沟位置、标高、送电方向、接地保护等;
12.9予检或核定合格,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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