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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总则(2)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3)资格条件及确认(4)权利与义务(5)工作纪律(6)抽取与使用(7)劳务报酬(8)复验(9)处理处罚(10)附则十部分内容,其中资格条件及确认的职责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三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及专业简历;
(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下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第十八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编码组成:所在设区的市代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编码。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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