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非常重要的,文明施工能更好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问题产生,每个细节的处理都很关键。鲁班乐标小编就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建设监理的法律定位我国的监理事业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已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建设监理,国家已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多个法律、法规给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四章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给予定位。第三十二条中明确:“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拿监理行业的行话来讲,建设监理的工作主要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第三十六条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前言中明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等。综上所述,当前国家有关法律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很明确,即实行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现场协调工作)。二、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安全生产十分重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广大职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国家各部、委、总工会对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例、规定和标准,在建设领域也不例外。特别是《建筑法》的颁布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界定。建筑法第五章给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了详细的明确。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商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在第七十一条中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和违章指挥的行为作了处罚的详细规定。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中第十“其他”、第33条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三、建设监理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的义务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很多,有人员行为、设备、环境、气候等诸多因素。在“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指导思想下,所有参建单位共同协作,监督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即所谓“齐抓共管”,但这些活动并不改变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3.2.2条的要求“认真审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对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人员行为、不文明施工、不安全因素及时指出,利用监理工作例会、联系单、备忘录等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通知,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作出自己应尽的义务。但监理单位在整个监理过程中,对安全管理只能依法把自己的行为定位在“义务”范畴之内,协助项目法人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履行其安全责任制,当然也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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