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模式下,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代建单位是受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委托代行职责,因此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属于受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中的委托,选择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者在投标时既选择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参建单位,中标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在投标时已经选择施工单位作为投标竞争的内容,但是此时的施工单位并不是代建单位招标中的投标人,投标人仍为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施工单位的选择作为竞标内容的情况中,项目业主对施工单位的认可或者确定的相应评标分值应理解为是一种对代建单位选择施工单位的认可。由于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为委托与受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施工单位虽未与项目业主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单位,但是根据法律关于委托的规定,施工单位仍可向项目业主主张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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