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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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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