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设计程序规定

变更设计程序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每个细节,在选择的时候更是要注重结合实际。鲁班乐标小编就变更设计程序规定和大家说明一下。

1.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2.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3.I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4.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I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5.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I类变更设计。

6.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工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7.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I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8.I类变更设计按两个阶段审批。第一阶段审查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要求,第二阶段完成变更设计审批工作。主要包括:大面积拆迁、重要文物、重大地质等问题引起的线路方案变化,隧道、桥梁重大方案变化。

经建设单位组织研究认为属I类变更设计的,应组织设计单位及时完成工类变更设计方案和投资匡算的相关材料上报审批。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完成设计,对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审核,按审核后的施工图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类变更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暂定合同;增加投资的工类变更设计,按依据批准概算编制要求匡算增加投资部分的70%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验工计价。减少投资的I类变更设计,扣回减少的费用。

建设单位组织按审核后的施工图工程量编制变更设计概算,履行第二阶段变更设计的审批程序,按铁道部批准的变更设计概算与施工单位完善补充施工合同,并完成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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