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立法体系: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

1.《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表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章82条:该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个单位都是质量主体,都有责任主体)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监理规范》是一部管理性规范;一部关于施工监理的行为规范,是项目监理机构具体从事施工阶段全方位监理工作依据。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8.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一项主项资质,其余的为增项资质。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9.新设立的工程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10.新设立的工程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标准分为三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和修改

12.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规范: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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