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乐标为您带来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的比较。
一、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FIDIC合同的简版
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就没有FIDIC合同适用面广,特别是费用相关规定。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产生于定额时代,对FIDIC合同简化得比较彻底,费用相关规定简化到几乎没有,更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用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种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实施的最大症结所在。
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其实质是要求投标单价必须是包干单价。既然是包干单价,那单价包干的工程内容、合同责任以及费用,必须定义得很精确才行。否则很容易在“包干边界”上产生合同价格的争议。
综合单价包干“必须定义得很精确”这个要求,显然需要一套完整的清单原则来定义。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本身没有多少单价合同的属性,加上我国清单规范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将推荐合同与国内清单规范匹配到一起,解决单价性争议就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
FIDIC施工合同本就是国际惯例的单价合同。与之同时发展的清单计价体系,比如英国SMM,匹配度可以说是“与生俱来”、“无缝联接”。这个特性,正是现在推行“清单计价”最需要加强的合约理念。
二、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一个独立文件
它没能将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直接影响工程实施与价格的相关文件匹配起来,特别是其中的费用匹配关系,一直都没有进行良好整合。而FIDIC合同长期与这几个合同组件共同发展,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已近完美。
要实现投标阶段报价的综合单价包干,其先决条件是分项工程涉及的“人机料法环”条件相对明确,与之相匹配的各项消耗量也相对可靠,相关变动风险也基本可以预测。这样才能够以基本准确的方式申报投标综合单价。
对“人机料法环”因素的确定,需要雇主在招投标之前明确很多建设标准,需要设计师明确很多工程做法,需要承包商对项目及工程当地综合条件了解清楚。雇主建筑标准与设计师工程做法,就是“工料规范”所定义的主要内容。投标人投标单价就要考虑工程当地情况。比如,某项石材工程雇主要求“进口意大利米黄”,设计师对“进口意大利米黄”的色质材质等在“工料规范”中进行了严格定义,这样形成了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的现场踏勘过程中了解到通往现场的主要市政干线道路正在施工,将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石材运输损耗增大,这样他就不得不把这个风险打进石材工程综合单价里。综合了上述所有因素,承包商报出了一个单价。
国内工程做到这一点是比较难的。“施工期材料审核制”是中国人的惯例。“施工期材料审核制”相当于“大部分清单单价施工期内可调”,清单单价开这样一个大活口,清单规范在中国就成了摆设。国内很多造价咨询公司在施工合同招投标阶段是不敢向雇主报一个“控制性估算或者预算”的,很大原因就是上述单价包干在国内不可实现。
没有“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这些扩充文件对综合单价的补充限定,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就不完整。实质就是综合单价不可控。
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不能整合相关合同组件文件,不能将这些合同组件涉及的相关费用整合起来,是造成国内现在工程造价控制不完善的根本性技术性缺陷。
三、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大陆法体例,FIDIC是案例法体例
大陆法体例合同的好处是基本思路明确,大原则清楚明了。不好的地方是合同的调整比较难。标准合同用于特定项目必定要做适应性调整。像甲供、垫资、甲指乙定这些工程上常见的事务,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这样的大陆法体例合同调整起来极为麻烦。合同条款按原则拆分,一项条款调整,很容易连带影响其他关联条款。比如质量条款的变动,必然影响费用、进度及管理流程等相关条款的限定。由于条款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改变原则本就很难措辞,再加上条款变动连带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
案例法体例的合同与大陆法刚好相反,在大原则的定义上不是特别清楚明了,但对具体事项调整的适应性非常好。FIDIC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条款,都基本独立地定义了一个“工程事项”。如果想依据项目的特定要求把某个事项的规定变一下,只需要在本条款内调整就可以了。如果变动影响到几个事项的处理,比如一项变更引发了检验、验收、接收、索赔等几个方面的事项共同发生了变化,那也只需到相应事项的条款调整即可。如果是新增事项,则只需要在相应的大条款下增加款项就可以了。
从适应性上讲,我觉得国内将来的工程合同必然走向案例法体例这条路。FIDIC施工合同比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复杂,体例也很巨大,但使用起来却很灵活。这个是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所不具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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