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使用制度

 1、为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中发生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现场特点,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16179-1996《安全色》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标识。

2、项目安全员根据施工进度监督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和辨识为危险源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必须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GB16179-1996《安全色》标准。

3、项目安全员负责督促对已辨识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标识。

4、项目部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做好现场防护和标识。

5、各分公司安全负责人每月对项目部进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立即制止,并限其立即整改,并形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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