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控制的措施是什么?有哪些要点?请看鲁班乐标整理的文章。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相应的防护措施。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
4.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4.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4.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临时制作。
4.4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4.5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4.6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7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6.1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6.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6.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6.4在有车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7.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7.2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7.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7.4人工点炮必须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7.5起爆两炮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已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7.5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和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7.6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7.7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7.8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七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9.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9.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9.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9.5可在距瞎炮不小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9.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10.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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