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进场时,质检员督促材料员进行检查、验收,采用抽查或全部检查的方法,检查材料的外观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几何尺寸等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有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及技术说明书或技术鉴定文件、出厂试验报告(无合格证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禁止发放使用)等,同时做好记录。
(2)在货源处进行验证发现不合格时,不准进货。经检验合格的材料由保管员做好标识,登记入账,入库储存。
(3)根据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必须进行复检(如钢材、水泥、砂、石、砖、耐火材料等)的材料由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填写试验委托单,并按取样规定(注意见证取样比例)抽取试样送试。送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
(4)经检验合格的材料由保管员做好标识,并按规定入帐、入库、存储、发放。
(5)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和试验的材料应根据其使用部位及重要程度、追回的难易程度、对工期质量影响的大小,决定是否放行。使用后无法追回的影响质量的主要物资,如水泥、钢材、外加剂、防水材料、焊条等一律不得放行。紧急放行时,由作业队长填写“紧急放行申请表”,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放行后,仍应对紧急放行的材料按程序规定进行试验,确认其是否合格。施工员应在施工日志中详细记录,确保可追溯性。“紧急放行申请表”和“施工日志”由资料员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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