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怎样计取税金

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怎样计取税金?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建安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承建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是由建设方承担,因此某些承建方把材料款等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结算时只按人工费或包含部分辅助材料费来开具建安发票,或者由建设方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取得发票入账;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双方的应缴税金,不体现在建安工程营业额内对双方有利。在结算开具发票时,往往不包含这些内容,从而减少了建安工程的应税营业额和相应的税金。

对上述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不包括装饰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征税时一律按照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筑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一总造价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委托乙公司施工,并约定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只负责施工,人工费及辅助材料结算价格为1500万元。

(一)对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甲公司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并以此凭证记入工程成本。

(二)对人工费及辅助材料结算价款15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具的是建筑安装业发票,甲公司以此凭证记入工程成本。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以下情况:甲公司取得购买主要材料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直接入账,是否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对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所用3500万元的主要材料价款,是否再需要开具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同时由于未让乙公司出具3500万元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致使其少缴纳营业税105万元,此笔税款是否应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甲公司既没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也不属于扣缴义务人。乙公司虽然开具了1500万元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但其计税依据应该为5000万元。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主要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及辅助材料收入。税法规定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征税时一律按照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精神,开具发票的金额未必等于计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按真实的交易额开具,而计算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确定。譬如外购不动产对外销售按销售额开具发票,但应按售价与买价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又如不足起征点的劳务也需提供发票,但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少缴纳的税款应由乙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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