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作机制探索

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改造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推广效率有待提高。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如何明确各相关方责任与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与激励措施,协调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运作中政府、业主、改造方及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行为,与此有关的需求非常迫切。

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范畴

我国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用建筑。广义上的建筑能耗指从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施工直至建筑使用全过程的能耗。狭义的建筑能耗指维持建筑功能所消耗的能量,包括照明、烹调、家用电器以及办公设备等的能耗。本文仅指狭义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安徽省为例,考虑到安徽省建筑一般没有集中供暖系统,冬天采暖和夏天制冷主要是依靠空调。因此,安徽省的建筑能耗,主要从居住建筑的空调、照明、家电、生活热水、用水等和公有建筑的照明、空调、电梯系、用水系统等方面考虑。

建筑节能改造市场主体

在建筑节能改造服务市场中,要保持市场运作的高效率,就必须对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参与方进行界定。这样不但可以确定各参与方的市场职能以及其在市场运作中发挥的作用,还可以保证节能改造过程中的资金筹集以及改造完成后利益的合理分配。综合来看,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主体主要有政府、所有者、改造方、金融机构。

政府

政府是建筑节能市场的管理者。在建筑节能改造的初级阶段,政府是主要的引导者和发起者。政府部门需要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宣传建筑节能的意义,同时也需要对建筑节能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主体进行动员,解决资金和技术的问题。

所有者

建筑节能改造的消费者是建筑的业主,业主可能是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也可能同时承担几个角色。业主不但是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消费者,还是节能建筑的使用者和最终受益者。将业主的经济利益与建筑能耗的切实利益紧紧地联系起来,才真正有可能从根本上推动节能改造的发展。

改造方

改造方是指提供建筑节能服务的相关机构,既包括直接从事建筑节能服务的机构,如能源服务公司等,也包括节能建材供应商、节能产品研发机构等。目前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需要制定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从市场建设初期注重从业者素质的提高。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也是建筑节能环节中的一部分。一方面,解决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介入将建筑节能改造从以政府为主导者的市场转变为社会各方面自主参与的市场,促进了节能市场发展。

建筑节能改造运作机制

建筑节能要实施有效的市场运作,就必须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合理的运作机制可以保障节能改造的资金来源、监管、激励等整个过程,真正能够促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融资模式

建筑节能的筹资方式应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渠道模式,建筑节能改造应该优先开展资金共摊模式,但政府无法拿出节能改造所需的大部分资金,所以利用各地的一些优势资源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也是非常可行的。

资金共摊模式由于建筑节能涉及的资金量大,工程本身复杂,需要得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才能更好的开展。然而政府机构毕竟能力有限,无法拿出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需要其它相关方共同出资解决资金问题。资金共摊模式指的是资金的共同分摊形式,按照政府、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摊,兼顾到各方面的利益。资金共摊模式强调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政府作为建筑节能改造的领导者、策划者应该规划好改造资金的筹集渠道,必要时应该成为投资渠道的主体。为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摊的原则,兼顾各方面利益,多渠道筹措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地方政府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也可计划从房改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贴息和工作启动经费。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即由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耗能设备的改良和更新服务,提供服务所需的资金,并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从设备运行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中回收投资、获得利润。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行的、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效益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保证在一定的期限内达到某一数量的节能量或金额。客户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的全部成本,用未来的节约收益为建筑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由于投资额和风险密切相关,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介入程度因其规模、资金力量而异。

监督机制

政府应该在建筑节能改造市场中担任监督的主体,对产权所有者、节能改造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建筑节能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由于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市场发展不成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违规、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在市场发展前期,政府应主要起到引导和鼓励的作用。市场起步阶段,由于具体的操作规范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且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待激发,因此,政府的监督措施不能过于激烈,防止挫败相关方的积极性。目前阶段的监督仍应该监督、引导为主。

激励机制

激励政策应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初始推广阶段应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激发企业和业主采取节能措施的积极性,培育市场机制,推动建筑节能行业的发展;市场成熟阶段则应采取较多的强制性政策,如对没有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责令限期改造,由于该阶段的市场机制比较成熟,运行也比较有效,不需要继续施行较多的鼓励性政策。同时,政府施行的激励政策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有所区别。如对于居住建筑,应当以鼓励性政策为主;相应的对于商业性公共建筑,由于这类业主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且节能带来的费用支出的减少可以变成商业利润,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政策或鼓励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政策。

本文从当前现状出发,分析了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运作机制,积极引导和培育市场的发展,形成合理的监督和激励,加快节能改造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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