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规定

1、有关规定:1.1信阳工程控制网已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置完毕,工程定位测量必须在该控制网的基础上进行测量设置。1.2该控制网,现场所有施工承包商应妥善保护,防止损坏。1.3施工单位使用该控制网前必须进行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送监理部。1.4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好《施测任务书》,经其质保部门审核,监理部或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批后,才能予以施测。1.5施测的技术要求、仪器精度、误差精度按GB50026-93规定执行。2、施工测量2.1测量人员必须根据总平面布置图和有关施工图纸,结合现场条件,确定定位方法。2.2主厂房及主要建(构)筑物的定位,应根据厂区控制网或建筑方格网按二级导线精度的要求设该建(构)筑物控制桩。2.3建(构)筑物控制桩的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2.3.1根据建(构)筑物的轴线布置控制桩;2.3.2控制桩的数量,应根据具体工程而定。一般主厂房宜采用对面布设其控制桩不应少于12个。其它主要建(构)筑物的控制桩不应少于4个;2.3.3控制桩的位置,不得布设在公路、地下设施及施工机械行走的范围内,距建(构)筑物土方开挖的上开口线不宜小于5m;2.3.4建(构)筑物的控制桩宜采用钢管桩或混凝土桩,埋设深度应超过冻土层。2.4建筑控制桩测定后,可不进行平差计算。主厂房和输煤系统建筑物,应采用二级导线进行校核,其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2.4.1建(构)筑物主轴线,其交角较差不应大于±10";2.4.2建(构)筑物轴线与栈桥主轴线其交角较差不应大于±10";2.4.3栈桥主轴线与卸煤装置主轴线,其交角较差不应大于±20";2.4.4建(构)筑物至卸煤装置水平距离,丈量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8000。2.5建(构)筑物定位,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的精度要求。2.6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轴线在放线前,应对控制桩进行复查。2.7主要建(构)筑物和主要设备基础的轴线放线,其精度应符合二级导线的精度要求。其它应符合图纸导线的精度要求。2.8基础或建(构)筑物每层施工完毕,应将轴线及标高引测至基础或上一层表面上,并且墨线标志。2.9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的高程测量,应按四等水准进行。2.10地下管沟轴线测设,应符合图根导线的精度要求,线路折点和加密点应测设控制桩。高程测量应符合四等水准的精度要求。2.12对建(构)筑物内部地下管沟的主轴线测设,可直接用柱子轴线引测。3、沉降观测3.1建(构)筑物必须按设计沉降观测要求埋设观测点,并按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3.2沉降观测的步骤如下:3.2.1编制沉降观测技术措施;3.2.2建立二等水准网;3.2.3进行沉降观测。3.3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基础等工程,在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3.3.1基础施工完毕后开始观测;3.3.2建(构)筑物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3.3.3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进行观测;3.3.4从建成到移交生产,每月观测一次;3.3.5施工期间总观测次数不应少于6次。3.4当观测点损坏或视线被阻挡无法观测时,应立即在其邻近补充埋设观测点,并在记录中详细说明。3.5建(构)筑物和设备基础发生沉降时,观测次数应按具体情况增加,并对发生裂缝的结构进行裂缝观测。4、工程验收4.1厂区控制网或建筑方格网测设完毕,应进行验收,在验收前施工承包商应提交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并附下列资料交监理单位查验:4.1.1坐标变换计算书。4.1.2控制网及建筑方格网成果表。4.2二、三、四等水准网,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试单位进行验收,并提供水准点成果表资料:4.3建(构)筑物、重要设备基础及地下管沟的定位放线,应进行验收,在验收前施工承包商提交工程控制网测量报验单并附测量记录,由监理单位查验。4.4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沉降观测资料:4.4.1设计规定的单位工程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4.4.2沉降观测成果表及观测点沉降过程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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