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审查一般规定有哪些?
1.1 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凡投资额在30 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1.2 建设单位可以万科集团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1.3 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
1.4 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 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
1.5.1 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
1.5.2 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
1.5.3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5.4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1.5.5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1.5.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
1.6 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 条的审查内容。对本章第1.5 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
1.7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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