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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粮食仓库建设标准2016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国家粮食局组织修订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同时废止。在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新建2.5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粮库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粮库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万t以上;二类:5.1万t~15万t;三类:2.5万t~5万t。第七条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第八条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一、生产设施: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二、辅助生产设施: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通讯设施等;三、办公生活设施:办公业务用房(含计算机房)、食堂、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等;四、室外工程:库内道路、站台、堆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水电管线及消防设施、绿化等;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第九条粮库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粮库的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设施;收纳库的非生产性设施应从简设置。仓、厂结合的粮库,各类设施均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更多关于“粮食仓库建设标准2016”等建筑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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