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程序和条件

以下是鲁班乐标整理的关于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推荐程序和条件的具体资料。
推荐程序和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项目实行部门限额推荐制度。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推荐部门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推荐。
第二十一条 申报推荐的项目必须知识产权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在申报推荐前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等级 主要完成单位数 主要完成人数
特等 12 20
一等 10 15
二等 7 10
三等 4 5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负责推荐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参评:
1、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2、同一项目同时推荐本奖和其它同类奖;
3、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
4、项目未经鉴定或评估及虽经鉴定或评估,但不满一年;
5、《推荐书》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写;
6、超过推荐截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推荐材料:
1、科技奖推荐书一式5份;
2、主要研究报告一式5份;
3、知识产权授权证明;
4、涉及计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产品必须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批件。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审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二等奖以上项目需到会评委
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于缓评项目,奖励办应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部门。待充分补充完善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提出复评。
第二十八条 授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在有关刊物或网上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争议期,广泛征求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分别颁发单位和个人奖状和证书,以及相应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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