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我国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目标与思路,以供参考。
据统计,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已从2009年的4789项发展到2013年的6717项,标准数量大幅增长。同时,工程建设标准也存在标准层级定位不清,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之间重复、交叉等问题,影响了使用者对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逐步理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工程建设标准之间的关系,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标准新体制,是当前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任务。加强顶层设计,系统规划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则是逐步实现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覆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其中,“一定范围”可以指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地区、企业范围,也可以指产品、项目、技术、事物范围;“有机整体”是指标准体系是一个整体,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标准体系是一个由标准组成的系统,反映了标准系统内各种标准之间的最佳秩序。
??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目标??
以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火灾安全、施工与使用安全、卫生与健康、建筑环境、建筑节能及其他公众利益的基本要求为核心,吸收借鉴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结构优化、数量合理、划分明确、协调配套的房屋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
房屋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与现行房屋建筑标准体系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差别。联系主要体现在:(1)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将主要来自现行相关标准;(2)强制性标准将引用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差别主要体现在:(1)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地位、属性和作用不同;(2)强制性标准体系与现行标准体系的覆盖范围、层次结构、内在逻辑和重点内容不同。
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
结合我国建筑法律规范的现状和特点,参考现行建筑标准体系的专业/行业划分和国外建筑技术法规的构成,围绕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目标,厘清各本强制性标准的应用范围、层级关系和专业划分,构建科学、实用、系统、全面、可扩展的建筑强制性标准体系。
(1)强制性标准分类
根据标准化对象的不同,强制性标准可分成两大类:
第一类,以工程项目整体为规范对象,提出“目标”(预期达到的目的)和“功能性能要求”,称为综合强制性标准,如《住宅建筑规范》;
第二类,按专业或行业制定,覆盖专业或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提出“子目标或分目标”和“功能性能要求”、“方法性条款”(符合目标条款和功能条款要求的技术方法或措施)以及“验证性条款”(满足目标条款和功能条款要求的验证条款,指在不同阶段对是否符合目标条款和功能条款提出的验证、评估、测试方法或标准),称为专业强制性标准,如《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
(2)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
强制性标准体系可以按对象和专业两个维度构建。
对象维度上,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整体为规范对象,设置综合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提出房屋建筑工程的总目标、子目标和功能性能要求,综合平衡,实现房屋建筑工程整体功能性能优化。
专业维度上,以专业任务为规范对象,设置专业强制性标准,提出子目标、本专业(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检(监)测、质量验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要求或具体规定,为实现功能性能目标提供方法和途径,以及目标条款和功能条款要求符合性判定的验证、评估、测试方法或标准。
(3)两类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综合强制性标准和专业强制性标准之间有着紧密的、强制性的联系。综合强制性标准和专业强制性标准在目标、功能上是总和分的关系,专业强制性标准中的目标、功能是综合强制性标准的细化;同时,专业强制性标准是综合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执行文件。综合强制性标准与专业强制性标准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图中双点划线方框内为综合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虚线方框内为专业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
由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整体的总目标和功能性能要求不会经常变化,因此综合强制性标准将保持稳定。而专业强制性标准则可随着可选择方案的增加,以及对现有方案的改进,定期修订和出版,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专业强制性标准按专业学科进行划分,一方面符合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划分,如建筑结构规范主要供结构工程师使用;另一方面,可对应房屋建筑各专业标准体系,对体系内标准的技术内容为基础进行归集、对比、梳理、改造和提升,便于专业强制性标准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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