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
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三)工程变更;(四)发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二)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书面答复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核对意见。(三)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对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应当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当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四)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合同未约定的,第(一)、(二)、(三)项办理时限为28日。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允许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工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更多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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