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料应清洁、坚硬、坚韧、耐久、无外包层、匀质,并不含结块、软弱或片状颗粒,无粘土、尘土、盐、碱、壤土、云母、有机物或其他有害物质。必要时,集料应予清洗和过筛,以除去有害物质。
(2)不同来源的集料不得混合或储存在同一料堆,也不得交替使用在同类的工程中或混合料中。
(3)用于混凝土的水泥、集料及掺加剂等,应分别进行含碱量试验,尽量避免使用可能发生碱一集料反应(AAR)的集料。在非含碱环境中,如果必须采用此类集料时,应按规范要求,选用碱含量小于0.6%的低碱水泥,并限制混凝土中的总碱量。对一般桥涵不宜超过3.0kg/`m^3`;对特殊大桥、大桥和主要桥梁不宜大于1.8kg/`m^3`;在含碱环境的混凝土中,不得使用此类集料。
建筑业查询服务
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