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多管齐下强化施工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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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交通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将安全放在首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通知》指出,汛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各地一定要认真抓好汛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提高意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地要在以往灾害防御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增强防洪水、滑坡、垮塌、泥石流、雷电和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积极落实防汛责任和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是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以及汛期安全生产规律,深入细致查找本地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列入今年部重点专项整治的高墩大垮桥梁和长大隧道应作为隐患排查重点。

三是未雨绸缪,牢牢掌握汛期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及时掌握水情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警预报,超前做好预防工作,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更要高度重视,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是深入一线,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防控工作,认真做好关键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核实塔吊、物料提升机、履带吊等大型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防风、防雷装置情况,以及架桥机(支架)等临时大型设施的加固措施,重视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的检查;对地处山坡或低洼处的施工工棚应制定并落实好各项预防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万无一失。

五是加强值守,快速反应,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各地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在汛期要坚持领导干部昼夜值班,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对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是科学应对,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各地要制定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和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救援装备及物资。一旦出现险情,做到保障有力、救援有效,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尤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火工品的源头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火工品领取、清退、保管制度,做到火工品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买卖。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仓库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炸物品核发凭单》发放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库房内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三是加强爆破作业监管,严格各项措施。施工企业采购、使用火工品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公安部门全过程监督。爆破作业属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环节应编制技术安全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和建设单位批准。爆破作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由受过爆破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且持爆破作业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爆破现场应确保安全距离,并设立警告标志、信号、警戒哨和指挥站等防卫危险区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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