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阶段,为了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以及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所采用的所有材料进行价格方面的限定说明,目的是确定材料的品牌以及档次,以便组价。在此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所用材料的市场行情。对于一般的土建工程材料,砖、瓦、灰、砂、石、木材、钢材,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品牌(三个以上)或不确定品牌,由施工企业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自主报价;对于安装工程的材料,主要是一些管线以及辅材,也可以明确品牌,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对于装饰装修材料,比如面砖、地砖、涂料等由于品牌庞杂、质量相差很多、档次不一、价格悬殊,如果投标时能够明确品牌、规格、型号、档次最好。如果投标时还不能确定,可以考虑给定暂定价,以便组价。
施工阶段的认质认价管理
施工企业自购材料的认质认价管理
在此阶段,建设单位要对投标时确定为施工企业自主报价的材料进行认质。如果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了品牌,则施工企业所购材料必须在指定的品牌范围内,而且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需进场复检的材料,必须在监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见证下取样送检。对于给定了暂定价的材料,其估算价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招标规模的材料,要求施工企业根据设计要求和当时的报价,在使用以前报送材料样品,建设单位按原报价认质,不再重新认价。结算时,价格也不作调整,这样可以减少结算时的工作量。
招标时给定暂估价且需招标的材料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9.1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此部分材料,需要双方共同招标,具体程序如下:1)共同组建招标小组;2)发布招标公告;3)编制招标文件;4)考察确定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5)发放招标文件;6)开标,评标,定标;7)签订合同。
结算时的材料价格管理
此阶段主要是价差的处理。价差的调整有两种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承包双方的最终确认价取代暂估价,调整的内容包括价差及与价差相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取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只调整价差以及与价差相应的税金,不调整管理费、利润、规费。具体在结算时采用哪种方式应该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对暂估价的调整争议很多,就是因为发承包双方对规定的理解不一致,合同中又没有明确。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以减少结算时的争议和纠纷。
材料认价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招标人的确定
对于需要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确定最终价格的暂估价项目,由于发承包双方对材料的选择上的差异,以及出于对己方经济利益的考量,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牺牲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难以推行。除非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即便如此,如果确定某一方为招标人,那么另一方的参与度怎么确定。假定由施工企业招标,那么建设单位怎么参与,决定权有多大,毕竟最后买单的是建设单位。若由建设单位招标,合同怎么签订,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则该材料变为甲供材。若材料供应商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怎么划分。此外还涉及结算价格的调整问题。对于上述种种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可操作的办法。鉴于此,对此类项目,建设单位尽量在招标前做足工作,不使用暂定价。
暂估价材料的价格风险
一般对于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其应承担5%以内的价格变动风险。而对于暂估价材料,由于建设单位在后期重新认价,该价格变动风险便转移给建设单位。
暂估价材料的合同风险
如果暂估价项目很多,实际确认的价格比暂估价又高出许多,有可能导致最终结算价格超出预算。增加建设单位资金筹措的难度,给结算带来困难。因此,暂估价的项目不宜设置太多,暂估价项目的总额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控的范围内。
与招投标主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沟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招标。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哪怕估算价是一分钱的材料都要按规定招标确定价格。因设计以及工期等原因,必须采用暂估价时,基建部门应提前与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沟通,提前确定量少、价低的材料的认价办法,防止好心不被理解,还被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对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贯穿建筑活动的始终,尤其在招标阶段应留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研,对于大部分材料应给出满足施工企业自主报价的信息。招标时确实不能确定价格而给定暂定价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该部分材料的管理,尤其应重视与该部分有关的合同内容的确定,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与暂估价有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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