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细则,以供参考。
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细则
1、水泥
(1)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验收。用于承重结构时、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试验结果使用。复试项目为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加试凝结时间等(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检验方法预测28d强度)。
(2)凡水泥强度低于水泥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或水泥的四项指标(细度、凝结时间、烧失量和混合材料掺加量)中任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称为不合格产品。
(3)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d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期起32d内补报。
2、骨料
对骨料(砂、石等)的总的要求是高质量、高强度、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不含有机杂质及盐类的粗、细骨料。骨料分普通骨料及轻质骨料。
(1)砂、石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试验。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密度(比重)表观密度(容重)含泥量等。
(2)用于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时,还需做相应的项目试验。
(3)混凝土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可允许采用一部分最大粒径为1/2板厚的骨料,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
(4)砂子应为粗砂或中砂。
(5)粗骨料(碎石、卵石)应连续级配。
3、混凝土外加剂
(1)必须有生产厂家出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厂名、品种、质量、重量、包装、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需要时应检验氯化物、硫酸盐等的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方可使用。
(2)督促和检查承包单位对不同品种外加剂分别存储,做好标记,防止混杂、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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