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分包工程法规要求,分包工程的成本核算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即以会计核算准则为主导,处理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总价法
这种会计处理的方法,跟总承包商自行建立项目成本的核算方法大致相同,也就是说,总承包施工企业的收入应当把分包工程的收入也同时收纳进去,然后再将支付给分包企业的工程造价款项算进总承包商的成本里面。总价法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无论总承包还是分包商,他们施工的收入与成本关系都必须要符合我国在建造施工方面的合同与法律的规定。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所占成本总预算的比例,这是总承包商用来确定分包商工程完成进度所必须采取的方法,同时分包商承包的价格也就是总承包商的施工成本。大多数总承包人,在工程的会计核算过程中都会通过此法来确定分包项目的收入和成本。
(二)净价法
把分包工程的收入及成本,与总承包方分割开来,即分包人的收入和成本不通过本企业的收支体系进行核算。这种核算方法会导致无法将主营收入,以及主营成本做出最好的配比,然而,企业的营业税计算依据却与这个核算方法是相同的,只是使得支付给分包人的价款与总承包企业没有关系。
尽管两种会计核算法都各有各优势,但我们仍然需要深入了解两种核算方法的特点。一般来说,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都应采取总价法对工程分包的成本和收支进行核算。至于净价法,则在总承包方对分包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约定会在合同中明确地说明,须按总承包金额与分包工程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去进行收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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