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是山东省绿色建筑的指导文件,其中,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对于照明系统有哪些设计规范?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山东省绿色建筑照明系统设计规范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根据建筑内各场所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灯具分组;
2、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独立分区控制,并宜设置随室外天然光的照度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的功能;
3、具有天然采光的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宜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光源的平均发光效率不应低于60lm/W;
4、有条件时宜配合建筑设计设置导光系统,合理利用天然采光。
照度指标为300lx及以上,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
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建设标准、管理要求等因素,照明控制应采取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2、开敞式办公室等大空间的一般照明宜采取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照明宜采取分散控制方式;
3、人员非长期停留的会议室、卫生间等区域,可安装人体感应的控制装置;
4、照明环境要求高或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厅堂或会议中心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光控、时控、人体感应等功能;
5、智能照明系统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宜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网络通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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