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结果
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什么是企业所有权的最优安排?企业理论将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并把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称为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固定收益而言,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要求权。剩余控制权主要是指对契约中没有规定的事情的决策权。
在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中,企业的要素所有者可以分为经营者、生产者和股东三类。经营者决定“干什么和怎样干”,具体产者和股东三类。经营者决定“干什么和怎样干”,具体经营管理企业; 生产者则通过投入转为产出来执行经营者制定的决策; 股东为经营者的决策提供融资。如何在经营者、生产者和股东三者之间安排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才是最优的呢?
企业理论研究显示现代企业中企业所有权的最优安排是: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享有,而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给股东和经营者分享。
二、国企剩余控制权安排的现状
从国有企业实行改革开始,国企经营者已经拥有部分企业剩余控制权。并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国企改革进入了“构建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后,国企经营者已经享有相当充分的企业剩余控制权。
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课题组(1999年)开展的一项对千家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表明,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已经充分地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但是,却很少有国有企业经营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虽然能给国企经营者提供一定的激励,如在职消费、成就感、权利欲、走向仕途等,但是,仅靠剩余控制权激励会产生许多弊端。从实际情况来看,没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企业剩余控制权已经成为一种廉价决策权”,经营者激励约束条件不满足,国企经营者不会认真行使企业剩余控制权,甚至滥用企业剩余控制权,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如常见到的国企经营者过度的在职公款消费,短期行为严重,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随意或盲目决策造成巨大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更有甚者,一些国企经营者明着不行,就来暗的,非法地占有企业剩余索取权。这也是近些年来频发的“59岁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企业剩余索取权对降低地铁建设工程造价的积极意义
1 地铁建设企业的特点
众所周知,地铁具有运量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速度快、舒适、安全、便捷等诸多优点,能较好地解决大城市存在的人口密集、交通阻塞、环境污染、能源消耗等问题,符合城市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解决大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交通问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武汉、重庆、成都、杭州等国内许多大城市都突出了轨道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把大力发展轨道交通作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城市品牌的重要策略和手段。轨道交通在国内已呈蓬勃发展之势。
在生产经营上地铁建设企业与一般企业以盈利为最终经营目标不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即在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在政府批准的工程概算范围内按工期计划建好地铁,具有成本中心的性质。根据地铁建设企业的这一特点,借用企业剩余的概念,我个人认为可以把地铁建设企业的企业剩余定义为在地铁工程(工程规模一般以国家审批为准)的建设周期内,政府审批的工程概算与工程完毕后实际投资之间的差额。
地铁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有很强的正的外部性,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和公益性。地铁工程一般由政府组建的项目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负责建设,项目资本一般有两个主要来源,一是政府的财政投入,作为项目的资本金,二是银行贷款,作为债权资本。但是,由于地铁工程综合造价高,耗资巨大,地下线路每公里的综合造价大致在5.5亿元左右,建设一条地铁,动辄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在有限的财力下,探讨政府如何有效管理地铁公司,降低地铁工程造价就显得十分必要。
2剩余索取权对降低地铁造价的积极意义
地铁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股东为全民,由政府代行股东职权,企业经营者一般由政府选择任命。根据前面提到的现代企业理论中关于现代企业所有权最优安排的原则,以及地铁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其剩余控制权也基本上被经营者所掌握的实际,我认为完全可以运用剩余索取权这一激励工具对地铁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激励,让地铁公司的经营者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让他们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使他们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建设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基本做法可以这样:如政府首次对地铁公司实施剩余索取权激励,考虑到投资概算有不合理成分,节约投资的空间相对较大,可以按较低比例(如5%~10%)的企业剩余安排给地铁公司(由于地铁公司普通员工的工作也具有管理性质,不易监督,因此他们也可以分享企业剩余)。这样,地铁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都将被充分调动起来,对节约地铁投资、降低地铁造价非常有利。今后,如政府还要再建设地铁新线,就可以参照已建成地铁的综合造价来对新建地铁的投资概算进行严格审查,从而有效降低地铁综合造价。此时,如果政府继续让地铁公司分享部分企业剩余,可以考虑适当加大地铁公司分享的企业剩余比例,因为这个时候的投资概算已经较为合理,节约投资的相对空间较小。
四、对地铁公司采用企业剩余索取权进行激励的理由
给予地铁公司企业剩余索取权是国企改革与管理上的重大创新,这样做是有理由的:
1、党的十六大鼓励解放思想,鼓励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管理创新。在国内地铁工程造价居高不下的形势下,运用剩余索取权这一激励工具对地铁公司进行激励,对降低地铁工程造价具有积极作用。
2、从国内已建成的地铁来看,虽然最终竣工决算结果都基本与工程概算持平,但这并不表明地铁工程概算编制是科学的、准确的。因为工程概算一般都由地铁公司的合同单位——设计院负责编制,设计院的设计经费由地铁公司支付,他们编制的工程概算就难免不受地铁公司的影响,将工程概算编高。
工程概算主要包括各类工程费用和建设管理费两大类。各类工程费用只能用在工程建设上,建设管理费用于员工工资、福利及日常办公费,严禁挪用其他各类工程费用用于建设管理费。但是,按政府现行的建设管理费提取规定,建设管理费与其他各类工程费用挂钩,一般按其他各类工程费用的2%~3%提取。也就是说,如果地铁公司采取措施节约了工程投资,地铁公司非但不能得到奖励,相反,他们能用于员工工资的建设管理费还将减少。显然,现行的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激励地铁公司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相反,他们还会利用各类信息不对称想办法将概算投资花光。
五、应该注意的问题
让地铁公司参与分享企业剩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涉及到很多因素和环节,因此必须对有关配套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1、确保选择到真正合格的经营者。从理论上讲,政府官员代行股东职权的结果是他们有权选择任命企业经营者,但他们却并不对选择结果承担风险,可能的后果是一些并不具备经营才能的人可以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取得经营者岗位。因此,必须对代行股东职权的政府官员进行激励,解决国有企业股东缺位问题。(1)完善企业经营者选拔机制,防止用人失察,加强对渎职、腐败进行制裁的制度建设。(2)尽快建立企业经营者市场,让政府官员到企业经营者市场去选拔人才。
2、预防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为防止地铁公司经营者牺牲工程的质量安全而一味追求节约投资,必须合理安排地铁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行权时间,可以考虑将行权时间安排在工程结束的后5年内,每年按一定比例行权。行权期间如发生质量及其他问题,将对地铁公司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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