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建立专门的招标工作机构。该机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前条所列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等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准备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解答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
9.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10.召开开标会,当场开标。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收回发给未中标单位的图纸和技术资料,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13.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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