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动火的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昌江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住院综合大楼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明确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基本要求

2.1.动火定义

在本现场施工中,所有焊接、切割;明火加温;汽油、煤油清洗;用木柴加热;喷灯作业;明火熬制沥青;在施工区临时生火做饭;焚烧垃圾;碘钨灯照明(广场式除外)等。

2.2.各施工单位必须有严格的消防制度,组织班组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使用一般消防器具。

2.3.生活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危险品仓库等要害部位必须设警示和消防栓、灭火器等。

2.4.各施工单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用电(防雷、防静电)大检查。

2.5.动用明火作业人员均应做到持证上岗,所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2.6.动火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焊、割“十不准”要求进行作业。焊接作业“十不准”规定如下:

①无操作证学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

②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未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③不了解焊、接内部是否安全。

④监火人员不在场。

⑤易燃、易爆容器内清洁不合格。

⑥可燃材料无隔离防患安全措施。

⑦带压密封管道内焊接无安全措施。

⑧焊、割附近易燃物未作彻底清理,无安全措施。

⑨未有防止焊、接火星飞溅的隔离防患措施。

⑩遇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火患未消除,作业者不准离场。

2.7.发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专(兼)职消防队组织抢救。邻近人员、单位给予支援。

2.8.火灾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救助遇险人员为第一任务,实施正确救火、灭火方法,尽快扑灭火灾。

2.9.安全动火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或安监部门(没有独立设置保卫消防部门)。

2.10.安监部门是实施检查督促的组织者。有权提出整改和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

3. “三级动火”范围、审批手续、监护规定。

3.1.一级动火:

3.1.1.动火范围:特别危险的重点部位发生火灾,影响大、危害性大、损失大的场所,炸药库、石油化气储气站,如燃油润滑油系统、已投料的煤粉管路及煤粉系统、氢冷系统、蓄电池室、氧气、乙炔库及管路、化学危险品库、易燃易爆物品的管路及容器等部位。

3.1.2.审批手续由施工工地、队、分部主管防火工作责任人或领导提出和制定安全措施,各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审核,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3.1.3.在一级动火区域范围内应用红白安全带进行警戒护栏,并设明显的警告标识,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3.1.4.动火监护:除了由动火单位指定有经验的监火员监护外,各单位保卫或专(兼)职消防人员同时到场监护。

3.2.二级动火:

3.2.1.动火范围:各类物资仓库、设备堆场、、木工间、油漆间、油循环临时明确禁火范围、变压器抽芯安装、电缆层电器开关、主控室、电缆系统的安装,钛管冷凝器安装以及禁火区域附近的明火作业及其它必须二级动火的区域。

3.2.2.审批手续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制订安全防火措施,经上一级保卫消防部门批准。

3.2.3.在二级动火区域的危险范围应当用红白带进行警戒防护,标有明显的警告标识。

3.2.4.动火监护由动火工地指定有经验监火员监护外,动火前保卫或(兼)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检查措施实施情况。

3.3.三级动火:

3.3.1.动火范围危险性不大的固定或不固定动火点及一般高空明火作业。

3.3.2.审批手续由工地领导批准,班组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3.3.防火措施:清除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防火措施,指派监火员进行监护。

3.3.4.动火作业完毕后,由监火员进行检查,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3.3.5.三级动火有效期为7天。

4.施工现场安全监火员的职责:

4.1.监火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一般防火制度,掌握消防知识,懂得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2.较大的施工单位有专职监火员【可由专(兼)职消防人员担任】,其他也可以设兼职监火员(可由焊工、老工人担任)。

但无论专职兼职必须佩带监火袖标或胸卡。

4.3.监火人员加强监火责任心,在岗期间不能擅自离开监火岗位,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工作。

4.4.按照“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对本区域动火负有直接责任。

4.5.对施工区域的动火作业的危险源应当及时辨识,并对动火作业人员危险源采取有效措施,监火员有权制止动火作业人员不安全的作业。

4.6.一个班组集中动火施工区,多台焊机作业又便于监护可以只设一个监火员。

4.7.动火作业人员工作完毕后,监火员应当认真检查动火区域范围无火险隐患,在“动火工作票” “施工灭火后意见”一栏中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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