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到本世纪初期我国建设监理工作已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监理也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迈进。建设监理已逐渐为广大工程建设者认识和接受。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建设者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委托使用存在误区。主要表现有:一是认为有无监理关系不大;二是即使有监理也简单将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当作甲方代表使用;三是错误地认为监理是建设单位出资聘用只为建设方服务;四是只注意降低服务成本,不考虑监理单位资信及人员素质等实质性的情况。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我国建设监理工作起步较晚,整体水平与国际水平有很大差距,监理整体素质偏低;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法制不够完善,部分监理单位信誉度偏低,监理工程师职业素质不高;三、建设单位没有充分给予工程监理一定的地位,没有完全发挥工程监理的技术服务作用。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国家要大力强化整体监理队伍建设,使其建设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外,特别是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监理时应当从认识上走出误区,做到职责上区别对待,使用上准确定位。
1建设单位走出认识“误区”
建设监理从推行、全面实施到现在强制实行是国家对工程建设的一种基本制度,因此不是可有可无,除特殊工程(军工、抢险等工程)其余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的特点。监理活动必须由需实施的业主委托和授权,同时业主必须清楚监理单位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等特性。服务性就是受业主委托后在工程建设中,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为业主提供技术性的有偿服务。独立性就是从事建设活动中与项目业主、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公正性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担任什么角色和如何担任这些角色,公正性是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应该认真对待的一个主要问题。一方面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能够竭诚为用户服务(业主),同时应当成为“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只为甲方“服务”。公正性是业主和承建商的共同要求,是行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公认的职业准则,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这样一来一方面使项目法人可以摆脱了具体项目管理困扰,另一方面,由于得到专业化公司有力支持,业主与承包商在业务能力上达到一种均衡。现如今工程规模日趋庞大,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参与的建设方越来越多,市场竞争加剧,风险增大。因此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手段和科学管理更显重要。所以要准确认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的地位和作用,不能以监理服务费高低来选择,而是要注重选择监理单位资信高、技术及设备力量强,监理人员素质高、水准高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为业主服务。
2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商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各负其责
承包商责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实施项目合同范围内所应承担的义务负责。具体地讲就是依据合同约定的在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实体、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等过程中对自己的失职、失误负责。
业主是项目法人,应对整个项目从启动到最后交付使用全过程负责,与承建商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但目标同样是最终需求满意产品。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也有区别。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法律为基本依据,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而工程监理不仅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也要以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为依据,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二是深度广度也不相同。工程监理侧重实施工程中全面控制,具有连续性,而工程质量监督是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确认,主要对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查确认、验收,同时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的所有参与方的程序性、规范性和合同性检查验收;三是二者工作范围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专业机构,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较大,可以从项目立项开始,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只限于施工阶段监督。前者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管理。后者则是在项目组织系统外对项目系统内的有关建设行为主体的一种纵向的监督管理行为等。在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义务、权利和分工后,就可以合理对待工程监理在建设参与中的地位及作用,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义务,拥有什么权利地位,便于建设方区别对待,合理使用。
3 建设单位合理委托、合理使用工程监理应把握的原则
3.1强化工程监理为业主服务意识
利用专业化的公司和监理人员的知识、技能以及掌握的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高智能技术支持。
3.2强化工程监理为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全面控制原则
主要任务是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方法和效果的落实。重点是安全质量的控制工作。
3.3强化对项目实施合同管理的原则
要按合同的约定,在把握好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必须落实合同管理的措施与手段,因为合同管理的方式方法、措施等直接与项目投资有关,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反索赔管理。
3.4强化工程监理对项目实施参与各方及其各方上下左右工作利益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原则
工程监理很重要一点是协调管理。很好的协调管理,可以不致拖工期,不致施工期间各方扯皮造成返工等;可以节制投资;可以保证质量;可以少发生索赔事件等。
总之,建设单位只有真正认识到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作用,合理对待,正确引导使用,才能真正起到业主委托建设监理的技术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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