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规范》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的而制定的规范。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相关建筑给排水规范内容:

《建筑给水排水规范》基本简介:

《建筑给水排水规范》是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的,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国家规范类图书,最新版本号为GB50015-2003(2009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规范》为保证建筑单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室内给水系统安装(5)室内排水系统安装(6)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安装(7)卫生器具安装等内容,其中基本规定的基本内容如下:

3.1 质量管理

3.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附录A。

3.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1.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2 材料设备管理

3.2.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2.2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3.2.3 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3.2.4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2.5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定: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阀门试压的试验持续时间应不少于表3.2.5的规定。

3. 2. 6 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时,所使用的冲压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外径相同。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 3. 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3.3.2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4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 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8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3.3.8的规定。

3.3.9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3.9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表3.3.9 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3.3.11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 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 个。

2 楼层高度大于sin,每层不得少于2个。

3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12 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3.3.1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4 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

2 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

3 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

4 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3.3.15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2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因,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3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4 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人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5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6 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3. 3. 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附件:建筑给排水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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