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围
1.1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都可能产生影响。为了规范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
1.3本制度适用于由建设单位或其它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厂家等)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
1.4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可不统计为工程变更。
2职责
2.1所有工程变更都必须经过建设单位批准。在审批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应确认因变更引起的工期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影响.
2.2所有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都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才可付诸实施。
2.3项目监理部负责审查工程变更的申请;监督和检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的实施。
2.4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实施。
3.管理要求
3.1工程变更的提出
3.1.1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计图纸有差错或设计内容深度不够;
2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者设计条件(地质、设备等)有变化;
3由于现场条件所限,设计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要求;
4上级(项目审批)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5因施工问题需要做出变更;
6为节约投资、改善运行条件需要做出变更;
7根据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需要做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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