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的概念探讨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迄今为止,理论界还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有关bot项目的定义,在此仅平铺直叙一下BOT的概念: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某个一向应由政府出资营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交给私营企业融资、建设、经营、维护直至特许期结束时将该设施完整地、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特许期内,私营公司经营该设施,并取得收入以弥补投融资成本、运营和维护成本,同时获得一定利润。

BOT是适应国外基础设施私营化的趋势出现的。除BOT外,由于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和具体操作方式的差异,其他的变体还有: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RT(build-rent-transfer)、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BOD(build-operate-deliver)、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DBO(design-build-operate)、“Duper”TKY(turnkeywithfinance)等。

1BOT与其他项目融资,项目发包模式

BOT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新兴的工程承包方式。在bot模式中,私营企业或外商取代政府成为融资主体,承担融资风险,又由于BOT是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从而可以使融资风险由各参与方进一步分担。政府不承担资本成本、经营成本与财务成本,而是通过控制项目的收入流,间接地鼓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在传统的总承包,平行承发包模式中,政府负责融资,并负责建设中的实际支付。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成了利用外资的一种有效方式,大多数国内BOT项目都利用了外资。随着国内民营经济的逐渐壮大,政府应当鼓励民营经济参与BOT项目。同时鉴于我国国内国有企业为主的实际情况,应当鼓励国有企业投资于BOT项目,努力发展内资BOT项目。在BOT模式中,项目的各阶段,如融资,设计,施工,经营/维护是由项目公司全部承包。

在其他承发包模式中,如施工总承包,平行承发包,交钥匙工程中,项目的这些要素是分别承包的(见图1)。

我们以项目各要素融资,设计,施工,经营/维护在发包过程中彼此分离的程度为横坐标,以政府在融资方式中直接还是间接承担财务风险为纵坐标,便可得到我国目前的发包方式的操作框架(见图2)。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得到美国的通用发包模式(见图3)如下:从以上中、美两国的发包模式对比可看出:美国发包模式多样化,我国呈现出单一化,集中在Ⅱ,Ⅳ象限。但美国发包模式的多样化是由市场的成熟自发产生的,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在市场尚未成熟时,盲目照搬是不可取的。

2 BOT模式与基础设施私营化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必要建设,维护,更新和现代化他们的基础设施。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滞后已严重制约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发达国家为了在更加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也必须更新和维修他们的基础设施。长期以来,政府在承担着超出他们合理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和政府外债,政府承担着基础设施融资的所有风险。如今,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外债规模已经相当大了,给财政造成巨大负担,并给进一步举债造成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应运而生,并在全球掀起了基础设施私营化的浪潮。

基础设施私营化具有以下的优点:(1)私营企业除适应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及解决政府财政危机外,效率更高。(2)私营企业在项目的选择、设计和经营过程中更有创新。效率和革新方面的优势主要是由利润动机、竞争、规模经济推动的。利润动机激励私营企业削减成本,增加客户,并且更有效地利用资源。而政府投资的项目在这方面激励较弱。与其他公司的竞争也迫使私营公司寻找方法来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另外,私营公司经营许多类似的项目,有利于挽留技术人员和积累经验。在项目的选择和设计阶段,私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净现值为准则决策,不会考虑非市场因素,因而私营企业能够选择、设计出更好的项目。BOT只是基础设施私有化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其他的方式还有服务和约、管理和约、租赁、特许权、BOO,出售等。在BOT/BOO方式中,资产所有权属于私人或公共,经营维护、资本投资、商业风险由私营部门负责,持续时间一般在25~30年。bot方式是新建基础设施,而不是私有化一个已现存的基础设施,而且其私营在特许期期限内,期末将转归公营。

3 BOT项目的基本特点

3.1BOT项目的参与者

一般包括东道国政府,私营开发商,当地合伙人和一组有经验的各种专业人员。

东道国政府必须致力于发展这类项目,可能的话,最好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障BOT项目的执行。政府的谈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以理解、分析和评估这类复杂的项目。否则的话,政府应聘用顾问人员。当公众是bot服务的最终购买者时,例如收费公路或收费大桥,东道国政府应在私营方违约的情况下,有足够的资源接管该项目。

私营主办者一般是大的国际工程公司或者工程公司的联合体。在一些项目特别是在电厂项目中,一些国际设备制造商,例如通用电器,西门子会参与进来。借贷机构、保险商、其他股本金投资者也可能会参与进来。

当地合伙人。一些东道国政府要求使用当地劳工,当地承包商和当地产品。BOT主办人也认识到了当地合伙人参与的优势,乐于当地合伙人参与,特别是当地合伙人与政府关系良好时。

施工联合体。BOT项目一般巨大而复杂,要求施工公司承担一定的项目风险。当地的工程公司了解当地的地质、设备及人力情况,一般应作为设计、施工中的一员。巨大的、跨国的、跨领域的项目需要由相应控制能力的国际承包商承包。

3.2 融资

BOT项目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BOT项目不应使用未证实和未试用的技术。项目整个生命期的财务可行性应得到充分证明,否则得不到相应的资金需求。股本资金一般由BOT项目的成员提供,债务资金则由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政府贷款机构提供。股本资金一般占项目成本的10%~30%。有限追索债务使贷款人对发起人无追索权,而只能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收回投资。

3.3 BOT提供的优势

①对东道国政府:

●在不耗财政的基础上,政府得到一个迫切需要的基础设施项目。

●除政府方的担保和其他激励措施外,政府不承担其他风险。

●由于私营企业的高效率,项目的建设周期会缩短。

●由于主办者需经营和维护该设施很多年,建设质量一般有保证。

②对东道国的公众:

●不需多交税,也不一定要保证项目的收入。

●当项目以收费取得收入时,只有BOT设施的用户需支付使用费,用户可通过使用替代路线来使收费保持合理水平。

③对BOT项目联合体:

●建设工程公司和设备制造商为他们的服务、产品创造了市场,并能获得一定利润。联合体的成员们可从经营该设施获得利润;如果市场分析正确的话,利润是相当可观的。而且,通过购买项目附近的土地,特许权经营商可使土地增值。

3.4BOT项目中的风险

在开发、建设、试运营及运营阶段,BOT项目都潜存着巨大的风险。风险涉及政治、经济、不可抗力等多个方面。在BOT中,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在众多的参与方中适当的分配来降低项目的总成本,这种分配在传统的建设模式中是无法做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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