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1、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2、支承在悬臂梁和悬臂板上的外墙、砌体女儿墙及通长窗下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裂构造柱,间距不大于3m。砌体女儿墙及通长窗下墙体应设钢筋混凝土压顶。

3、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墙高小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3天后补砌。墙高大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5天后补砌。

4、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伸入墙内,其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墙体长度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外墙找平层水泥砂浆须掺防水剂、抗裂剂等外加剂。

6、女儿墙与卫生间周边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120mm的混凝土翻边(防水基),与屋面板、楼面板一同浇筑。

7、外墙与梁、柱砼交接处应加设至少500mm宽的金属网。当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全面挂金属网。

8、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及时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督站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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