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⑴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⑵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⑶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⑷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⑴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⑵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⑶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⑷承包人退场费用。
⑸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⑹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⑴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⑵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⑶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⑷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4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发包人批准。
5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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