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2)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3)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
二、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分析。
三、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
四、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
五、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测的精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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