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索赔的一般程序的相关内容。
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并送业主一份副本,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赔偿愿望和要求。如果走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从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承包商就应作好现场条件和施工情况的同期记录,最后提交索赔报告。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是在工程师可能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第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在该项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谁资料和累积索赔额。
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通知后,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对同期现场记录及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当工程师校核了同期记录之后,为了使合同双方对索赔达成一致,作为中间人,他必须积极穿梭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次或多次的协商,一种既切合实际情况,又可以使业主和承包商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这个方法可以是全部索赔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是索赔事件某个部分的解决方法。根据工程师在业主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游说与斡旋,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就索赔处理达成一致性意见。并且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就可签发支付证书,根据FIDIC条款(1994年版)第60条的规定:“业主应在收到临时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应在56天内支付。如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则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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