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结构施工的支撑

1、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应按先撑后挖、先托后拆的顺序,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并应结合现场支护结构内力与变形的监测结果进行。

2、支撑体系上不应堆放材料或运行施工机械;当需利用支撑结构兼做施工平台或栈桥时,应进行专门设计。

3、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基坑开挖形成的立柱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数据调整施工方案。

4、支撑底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混凝土垫层不得用做底模。

5、钢支撑吊装就位时,吊车及钢支撑下方严禁人员入内,现场应做好防下坠措施。钢支撑吊装过程中应缓慢移动,操作人员应监视周围环境,避免钢支撑刮碰坑壁、冠梁、上部钢支撑等。起吊钢支撑应先进行试吊,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的可靠性、钢支撑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当起重机出现倾覆迹象时,应快速使钢支撑落回基座。

6、钢支撑预应力施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均匀、对称、分级施加预压力;

(2)预应力施加过程中应检查支撑连接节点,必要时应对支撑节点进行加固;预应力施加完毕、额定压力稳定后应锁定;

(3)钢支撑使用过程应定期进行预应力监测,必要时应对预应力损失进行补偿;在周边环境保护要求较高时,宜采用钢支撑预应力自动补偿系统。

7、立柱及立柱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桩施工前应对其单桩承载力进行验算,竖向荷载应按最不利工况取值,立柱在基坑开挖阶段应计入支撑与立柱的自重、支撑构件上的施工等荷载;

(2)立柱与支撑可采用铰接连接。在节点处应根据承受的荷载大小,通过计算设置抗剪钢筋或钢牛腿等抗剪措施。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取止水构造措施;

(3)钢立柱周边的桩孔应采用砂石均匀回填密实。

8、支撑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支撑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加强安全检查;

(2)拆撑作业施工范围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切割焊和吊运过程中工作区严禁入内,拆除的零部件严禁随意抛落。当钢筋混凝土支撑采用爆破拆除施工时,现场应划定危险区域,并应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警戒范围内不得有人员逗留,并应派专人监管;

(3)支撑拆除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和作业空间,当需利用永久结构底板或楼板作为支撑拆除平台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及保护措施,并应征得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同意;

(4)换撑工况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支撑应在梁板柱结构及换撑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对称拆除;

(5)支撑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支撑轴力和支护结构位移的监测:变化较大时,应加密监测,并应及时统计、分析上报,必要时应停止施工加强支撑;

(6)栈桥拆除施工过程中,栈桥上严禁堆载,并应限制施工机械超载,合理制定拆除的顺序,应根据支护结构变形情况调整拆除长度,确保栈桥剩余部分结构的稳定性。

9、爆破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支撑爆破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爆破规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分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爆破拆除钢筋混凝土支撑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应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3)应根据支撑结构特点制定爆破拆除顺序,爆破孔宜在钢筋混凝土支撑施工时预留;

(4)支撑与围护结构或主体结构相连的区域应先行切断,在爆破支撑顶面和底部应加设防护层。

10、当采用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支撑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下坠控制措施,对切断两端的支撑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11、机械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拆除范围;

(2)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3)对尺寸或自重较大的构件或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下放;

(4)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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