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峡移民人权保护的意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三峡工程建设是我国政府和人民为保障自己的生存权、发展权而进行的重大基础性项目,处理和解决好三峡移民问题则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及工程综合效益充分发挥的重要工作。三峡移民人权保护的实质和意义,就是通过大力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依法移民,使非自愿性工程移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从而顺利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搬迁安置目标,实现库区可持续发展。
2、三峡移民人权保护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国政府根据国情和三峡库区实际,紧紧抓住移民生存权、发展权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得到移民认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三峡移民人权实证研究课题组对库区秭归、巫山、奉节、云阳、万州5个移民大县(区)以及3个移民外迁安置县共计15个乡镇960户1155名城乡移民的实地抽样调查(以下简称抽样调查),拥护工程建设的占92.3%,对移民工作表示满意的占67.1%。
2.1 坚持依法移民,保护三峡移民合法权益
国务院颁发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明确规定:“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国家根据库区实际,先后制定了移民规划、计划、资金、价差、统计、审计、稽察、工程质量、企业迁建、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对口支援、水库管理等14个方面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库区各级政府也相继制定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实施办法》、《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移民外迁安置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从而使三峡移民建设和移民人权保护有法可依,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了移民合法权益。
2.2 三峡移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三峡移民的财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移民的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保护两个方面。
2.2.1 移民个人财产得到合理补偿
按照三峡水库移民补偿政策和标准,对农村移民淹没的房屋及附属物、副业设施、基础设施等都按照市场重置价格进行了赔偿,其零星经济林、青苗损失、搬迁安置过渡期生活费等进行了合理补偿;对城集镇移民的个人房屋、厂房和经营场所等均按照市场重置价进行了赔偿。农村移民和城集镇搬迁居民都按搬迁人口计算搬迁费用和搬迁财产损失费。
2.2.2 移民集体财产得到保障
国家按照土地法规定标准对农村移民淹没耕地进行补偿,并对这些农村移民进行生产安置:对后靠安置的移民重新调整土地,保证人均耕地达到1.0~1.4亩,并进行坡耕地和中低产田改造,兴建灌溉设施,优化调整种植结构,确保到生产安置规划年其人均纯收入不低于不建水库同期的发展水平;对外迁的移民选择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进行安置,并划拨不低于安置区原居民平均水平的承包耕地。对进厂矿的移民利用生产安置资金进行安置;对有一技之长或长期经商的移民,通过自谋职业或投亲靠友方式进行安置,并发放可观的生产安置费作为资金积累。农村集体拥有的村组副业和集资修建的水利设施、基础设施、学校、医疗点、集体房屋等,一般都按市场重置价进行复建或补偿。分散安置的村组的集体财产补偿费按集资情况分发到户。
对搬迁企业的不可搬迁设施按市场重置价进行补偿,可搬迁设备按拆卸、搬迁和安装所需费用进行补偿。受淹实物均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使企业不良资产得到了活化。同时对库区严重亏损企业、严重污染企业等实行破产关闭,其移民补偿金和资产变现金首先用于职工生产生活安置,其银行债务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这使原先隐性失业的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债务负担得到了转移或核销,经济结构得到了调整,公有和集体财产得到了保值或升值等。
2.3 三峡移民的劳动就业权得到有力保障
1993年以来,通过农业资源开发、外迁安置、结合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进行企业搬迁、发展第二、三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改善了三峡移民的就业环境,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经济收入。在已搬迁安置的36.1万农村移民中,农业安置13.8万,第二、三产业安置3.3万,其他渠道安置4.5万?外迁安置14.5万;在已搬迁安置的48.5万城镇移民中,需劳动就业的基本得到了安排。这表明三峡库区移民的劳动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在抽样调查的1 155名移民中,对生产安置方式表示满意和接受的占54.6%,对就业、收入表示满意和认可的占45.1%。
2.4 三峡移民的居住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根据2003年长江三峡二期工程移民工程终验报告:城乡移民搬迁安置后,户均住房面积达100m2以上,比搬迁前增加20多m2,房屋结构也大多从土木变为砖混、框架,同时,水、电、路、通讯、配套绿化等基础设施齐全,上学、就医、文化娱乐等文化生活条件完备,居住生活环境大大改善。据抽样调查,移民户均住房面积从132.5m2增加到165.1m2,增加24.6%,砖混、框架结构房屋从31.1%上升到92.5%;对住房、用电、饮用水、出行方便、就医、文化生活等表示满意的移民分别占69.2%、68.6%、56.9%、71.3%、61.9%和61.4%。
2.5 三峡移民特殊人群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是通过实行养老保险安置和福利安置,按月发放生活费,确保了数万名移民残疾人、老人的基本生活。二是40多万妇女一视同仁地得到了补偿和妥善安置。三是通过对学校补偿倾斜等政策,使库区数千所学校重建,教学环境和条件显著改善,还新修了400多所学校,切实保障了移民子女上学受教育的权益。四是通过对口支援,新建一批工矿企业、希望小学、图书馆、福利院、敬老院等,促进了移民特殊人群权益保护。据抽样调查,对移民特殊人群权益保护表示满意和认可的移民占50%以上,对搬迁后子女就学表示满意的移民占53.05%。
2.6 三峡移民的其他权利得到相应保护
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三峡移民的维权、发展权益、政治权利、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2.6.1 维权保护
三峡移民的维权保护包括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等方面保护。
知情权保护:通过移民政策公开、移民标准公开、移民方式公开、移民对象公开、以户为单位建立移民安置档案、发放移民安置“明白卡”等方式,让移民群众保证拥有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等权利,进而自觉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权益。
参与权保护:库区各级政府在制定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实施移民搬迁安置时,广泛让移民群众参加,认真听取移民群众意见,努力集纳移民群众智慧,使移民搬迁安置活动变成移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真正体现当家作主人的权利。
申诉权保护:国家有关部门及库区各级政府及移民部门都设立了信访部门,建立畅通的申诉渠道,专门处理移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移民群众上万封?反映的搬迁安置中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政策回复,做到了移民有冤有处申,有困难有地方帮。
监督权保护:库区各地建立健全了群众监督网络,让移民群众随时监督、反映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的各种腐败消极现象、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使各级人民政府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减少其失误和损失,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2.6.2 发展权益保障
一是通过山、水、林、田、路的综合规划、配套开发以及高效农业、立体农业和柑橘业、畜牧业等规模产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库区农业生产的深入发展和农村移民发展权益的保护。二是通过工矿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资源配置优化,提高职工经济收入,推动工矿企业移民的发展权益。三是通过发展城市和集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从而改善城镇移民的生产、居住环境条件,并吸纳一部分农村移民进城,使库区逐步跟上全国城镇化步伐。
2.6.3 政治权利保护
库区各地及外迁移民安置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了农村移民不管是就地后靠搬迁安置还是外迁安置,在选举村组干部、人大代表及参军、招工、上学、接受技术培训、享受有关政策等方面,都能得到与当地老居民一样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2.6.4 可持续发展保护
国家通过实施三峡库区“两个调整”(即农村移民大量外迁安置、工矿企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大了“两个防治”(即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同时开展了水土保持、山林绿化、城市噪音防治、移民人群健康监测、库区生态环境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地改善了库区生态环境及移民生存环境,促进了移民的长治久安和库区经济、社会、移民、资源及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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