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等
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综合评定、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注册执业人员,包括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本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信用信息的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本省各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和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更多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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